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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密切与群众的联系,认真接待群众来访,切实解决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和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萍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轮流主持局长接待日;局办公室负责局长接待日具体组织工作;局机关有关科室参加接待。 第三条 萍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保护来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办理来访事项。 第四条 局长接待日每月一次,为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二(遇节假日顺延至下周星期二),接待时间为8:30至11:30和15:00至17:00,接待地点为局机关十二楼会议室或局领导办公室。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接待时间或地点的,须请示主持接待局领导同意,由办公室另行安排,并在局网站(www.pxfds.com)和局机关公告。 第五条 参加局长接待日接待的人员一般包括:主持接待的局领导、局机关有关科室负责人和办公室有关人员等。 有关科室负责人不能参加接待需指派他人参加接待的,须请示主持接待的局领导同意。 第六条 局领导接待每位来访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情况复杂的,局领导可以指派局机关有关科室另行接待。 第七条 局长接待日接待来访情况由办公室负责记录。除局办公室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照相、录像、录音。 第八条 局长接待日一般不接待新闻记者的采访,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办公室同意,报有关局领导批准,方可按要求采访。 第九条 局长接待日起3个工作日内,局办公室按照局领导批示转相关科室办理。 第十条 属局机关办理的访项,各科室须按照局领导批示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一条 需要由局机关书面答复来访人的,应统一以局办公室函的形式答复。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访项的督办工作,每月局长接待日访项能立即答复的,应立即给来访人答复,一般事项的督办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需多个科室办理的事项应在30日内完成,重大事项的办理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应定期公布局长接待日访项督办情况。 第十四条 局长接待日访项办结后,局办公室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办理材料归档。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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