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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2、审批机关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处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办。
3、审批条件
(1)、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
(2)、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
(3)、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
4、审批材料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供应单位的设立:
(1)企业申请报告;
(2)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自查情况;
(4)麻醉药品经营单位验收申请表。
特殊药品原料及制剂的购买:
(1)购用单位申请报告;
(2)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生产企业购用原料应提供批准文号及药品标准;
(4)上次购买特殊药品帐本消耗情况;
(5)上次购买特殊药品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的设立:
(1)企业申请报告;
(2)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目录;
(4)企业自查情况;
(5)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资格确认申请表。
5、审批程序
(1)、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供应单位的设立,由企业申请,省食品药品监督局组织验收审查,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2)、特殊药品购买由购买单位申请,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3)、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的设立由企业申请,由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验收审查,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印鉴卡》的核发,由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
6、审批时限
(1)、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供应单位的设立、特殊药品原料的购买的审批,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2)、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设立的审批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印鉴卡》的核发,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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