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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核准程序
作者:黄绍强    事项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11

 

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2、审批机关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处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办。

 3、审批条件

1)、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

2)、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

3)、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

4、审批材料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供应单位的设立:

1)企业申请报告;

2)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自查情况;

4)麻醉药品经营单位验收申请表。

 

特殊药品原料及制剂的购买:

1)购用单位申请报告;

2)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生产企业购用原料应提供批准文号及药品标准;

4)上次购买特殊药品帐本消耗情况;

5)上次购买特殊药品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的设立:

1)企业申请报告;

2)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目录;

4)企业自查情况;

5)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资格确认申请表。

5、审批程序

1)、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供应单位的设立,由企业申请,省食品药品监督局组织验收审查,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2)、特殊药品购买由购买单位申请,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3)、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的设立由企业申请,由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验收审查,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印鉴卡》的核发,由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

6、审批时限

1)、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供应单位的设立、特殊药品原料的购买的审批,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2)、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设立的审批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印鉴卡》的核发,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事项录入:黄绍强    责任编辑:黄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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