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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2、审批机关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处承办。 3、审批条件 医疗机构申请制剂许可审批必须符合《江西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发(换)证验收实施细则》有关各项规定。 4、审批材料 (1)配制制剂申请表; (2)自查报告; (3)原《制剂许可证》正副本; (4)拟配制制剂的剂型、品种目录、批准部门及文号; (5)制剂室的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目录; (6)制剂室空气净化环境监测报告; (7)制剂品种质量抽查或检测情况报告。
5、审批程序
(1)医疗机构向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
(2)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后,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审批时限 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后,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可行性报告的初审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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