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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许可审批程序
作者:黄绍强    事项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11

    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2、审批机关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处承办。
    3、审批条件
    医疗机构申请制剂许可审批必须符合《江西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发(换)证验收实施细则》有关各项规定。
    4、审批材料
  (1)配制制剂申请表;
  (2)自查报告;
  (3)原《制剂许可证》正副本;
  (4)拟配制制剂的剂型、品种目录、批准部门及文号;
  (5)制剂室的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目录;
  (6)制剂室空气净化环境监测报告;
  (7)制剂品种质量抽查或检测情况报告。

   5、审批程序

  (1)医疗机构向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

  (2)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后,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审批时限

   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后,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可行性报告的初审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事项录入:黄绍强    责任编辑:黄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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