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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核准程序
作者:省局人事…    事项来源:省局网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0

     一、审批依据

     1、《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二、审批机关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审批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申请注册的执业单位同意。

         四、审批材料

        执业药师注册分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应分别按要求报送注册审批材料(具体见附件一)。

        五、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

        1、首次注册和再次注册原则上每季度办理一次。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5日至20日期间(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申请人先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注册,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发现申请材料缺、漏的和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指出并通知申请人按时予以更正;同意受理的,在申请表的备注栏签署受理意见及日期,并于当月25日前集中报送省执业药师协会(省药品认证中心内);不予受理的,应说明原因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不予注册书面通知》(附件一)。

        省执业药师协会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经审批,同意注册的,由省执业药师协会向申请人核发《执业药师注册证》;不予注册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注册机构专用印章的《不予注册书面通知》。

        2、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原则上随时受理。注册审批程序与首次、再次注册的程序相同(不限定材料申报的时间,随时受理)。在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条件下,省执业药师协会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批工作,并向申请人核发《执业药师注册证》注销证明或《不予注册书面通知》。

        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定期在本局网站(www.jxfda.gov.cn)上公布注册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六、几点说明

        1、首次注册、再次注册时应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注册手续办结后,《健康检查表》交由所在单位保存。

        2、执业药师跨省(直辖市、自治区)变更注册的,应直接向新的执业地区的注册机构申办注册手续。新执业地区的注册机构在变更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将《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复印件寄给原注册机构予以告知。

        3、属新申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申请GMP GSP 认证企业的执业药师首次、再次注册,不限定材料申报时间,可随时受理(初审时,除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部门在备注栏签署受理意见及日期外,需请药品流通监管部门或药品注册安监部门在备注栏签署企业申办意见、原因及日期)。

        4、已过注册有效期,需办理再次注册,且同时变更注册单位的,按再次注册的程序和要求申报。

        5、申请注册时的各类注册材料,应由设区市局负责统一受理、申报和领证。确因工作急需的,设区市局也可委托注册单位向省执业药师协会报送。

 

 

附件:(一)注册申报材料一览表 、(二)不予注册书面通知、(三)执业药师注册审批流程图

附表: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2、《执业药师再次注部申请表》、3、《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4、《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事项录入:邱茂根    责任编辑:邱茂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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